南京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南京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南京名牌产品的认定评价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南京市名牌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年)》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南京名牌产品,是指在一、二、三产业中经南京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的农业名牌、工业名牌和服务业名牌。
南京农业、工业名牌是指在我市境内生产、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的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
南京服务业名牌是指以优质的服务价值观为核心,体现服务特色、展示服务形象的理念标识,是服务主体向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优质服务的体现,在同行业内具有标杆作用,并被市场和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接受,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和追随度,反映该服务主体的经营决策、文化理念、经济实力、组织管理、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的综合标志。
第三条 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社团组织、有关专家参加评价,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成立南京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负责制定南京名牌产品评价、管理政策及制定名牌战略的实施计划。市名推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名牌战略推进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名推委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市质监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其他成员由市质监局、市经委、市农林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社团组织以及有关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名牌产品评价工作。
第七条 经市名推委认定的南京名牌产品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公布。获得市级名牌的产品方可申报省、中国名牌产品。鼓励企业争创省级和国家级名牌,提升地方产品的知名度。
第八条 市经委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南京工业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对口组织实施对南京工业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市农林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南京农业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对口组织实施对南京农业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市发改委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南京服务业名牌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对口组织实施对南京服务业名牌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农业产品申请南京名牌产品称号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
(二)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批量生产达二年以上;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四)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五)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六)质量管理规范、科学有序;
(七)食用农产品生产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无公害标准,具有市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第十条 工业产品申请南京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在南京市区域内生产或者组装,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产品批量生产达二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品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
(四)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具有较强的出口竞争能力;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六)产品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具有市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测量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
(九)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一条 服务业企业申请南京名牌称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服务内容明确,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二)企业年纳税额、主营业务年营业额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三)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服务标准,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认证,并有效运行;
(四)企业需提供近两年内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用户满意度调查报告;
(五)企业近二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投诉处理及时,满意率达100%;
(六)企业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得到社会广泛赞誉;
(七)企业应获得市级以上服务质量奖。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南京名牌产品申请:
(一)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二)连续二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或者亏损的;
(三)近二年内在市级以上质量检查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中被判定不合格的;
(四)近二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等具体认定细则由市名推委办公室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市名推委办公室公布当年申报产品类别及受理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南京名牌产品申请表》(由市名推委办公室制发)、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按隶属关系和产品性质,区县属以下(含区县属)企业报区县农林局或发改局,市属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农林局或市经委、市发改委,市直属企业和部省属企业直接报市农林局或市经委、市发改委。
第十八条 各区县农林局和发改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产品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初审,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市农林局、市经委或市发改委,由市农林局、市经委和市发改委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对农业产品、工业产品和服务业企业进行扎口,经审核后,统一报市名推委办公室。市名推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受理申请后,按认定细则,组织对申报产品进行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报审产品名单,报市名推委审议。
第二十条 市名推委对报审产品做出审定。通过审定的,以市政府名义授予 “南京名牌产品”或“南京服务业名牌”称号,并颁发南京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南京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南京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南京名牌产品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南京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方法可以是:凭南京名牌产品证书向市名推委办公室申办南京名牌产品防伪标贴并贴在产品、包装及其他需要加贴之处;也可以按规定图案直接印制。
第二十三条 南京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南京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南京名牌产品企业应当每年向市名推委办公室报送被认定的名牌产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波动等情况,并积极参加市名推委办公室组织的活动。企业有更名、改制、变更注册商标、关键设备改造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市名推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获得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市名推委可以暂停或者撤消该产品的南京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六条 南京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南京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消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南京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南京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二十七条 南京名牌产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南京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一年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并获得认定。
第二十八条 参与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已、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得南京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二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南京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南京名牌产品评价等活动。
第七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被认定为名牌产品的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科技发展计划、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我市名牌产品的,应优先予以立项。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关部门要予以优先考虑选用我市名牌产品。
第三十二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市政府对新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同时为市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同时为市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名牌产品(同时为市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一个企业或产品同时或先后获得多个奖项时,按照不重复奖励、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企业奖励经费应主要用于加大名牌的组织实施、扩大名牌宣传和对有功人员的奖励。市财政每年安排名牌工作经费,作为实施名牌战略专项经费,并列入每年市财政预算,用于名牌产品的推介宣传、新闻发布、名牌认定及其他实施名牌战略活动。各区、县政府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名牌奖励政策。
第三十三条 对名牌产品企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免检政策,做到不告不查,保证企业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为名牌产品和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在名牌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奖励资金予以追回。
第三十四条 市属新闻媒体对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广告宣传应给予优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南京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南京名牌产品标志图案及说明
附件:
南京名牌产品标志图案说明
标志主体为圆形,下半部分为南京古城标志,上方为光芒线条,“麒麟”图案、“南京名牌”字样在其中,代表南京名牌产品充满活力,光芒四射,扬名中国,走向世界。

(南京名牌产品标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