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通告
    
2007-04-16 10:18:35.0    本信息已浏览1145次    【编辑录入: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非食用原料。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强化区域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41号)要求,我局对在以下18类食品中使用非食用原料的行为予以重点打击。一旦发现,一律依法从严从快处理。欢迎社会各界举报,举报电话:12365 。

序号

食品名称

最有可能使用的非食用原料

其他可能使用的非食用原料

1

粮食加工品

陈化粮(大米)

非食用色素(小米等)、荧光增白剂(面粉)、溴酸钾(面粉)

2

食用油

地沟油

过菜油、工业消泡剂、双氧水

3

酱油 / 醋

非食用蛋白水解液 / 工业冰醋酸

三氯丙醇、工业碱、工业盐酸

4

辣味制品

苏丹红

 

5

肉制品

非食用亚硝酸盐

瘦肉精、病死猪、腐败肉

6

豆制品

吊百块(腐竹等)

乌洛托品

7

乳制品

动物水解蛋白

工业明胶

8

碳酸饮料

非食用级二氧化碳

 

9

方便米线

硼砂

吊百块、陈化大米

10

膨化食品

严重酸败油

 

11

糖果制品

滑石粉

工业淀粉渣、石灰、磷酸

12

茶叶

非食用色素

 

13

白酒

甲醇

 

14

酱腌菜

工业盐

敌敌畏等剧毒农药

15

黑木耳 / 银耳

硫酸镁 / 甲醛

硫酸铜、明矾、尿素、高毒磷化驴、氨水

16

炒货

烧碱

滑石粉

17

水产制品

孔雀石绿

硝基呋喃、氯霉素、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鱼药,甲醛,双氧水

18

蛋制品

苏丹红(鸭蛋及鸡蛋制品)

松花蛋中的氧化铅、双氧水、硫酸铜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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