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县局监督科(股):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的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备案。为进一步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工作、提高备案效率,市局将原宁质技监监函[2006]10号文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登记本》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本》,把按照食品添加剂品种备案,改为按照食品品种备案。同时,取消“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备案专用章”中“食品添加剂类别代号”,其余保持不变。新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本》自2007年4月18日开始启用,望各分局、县局监督科(股)认真组织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本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