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的通告
    
2007-04-25 17:12:57.0    本信息已浏览1280次    【编辑录入: 】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所规定的范围和限量。
    二、备案的范围
    凡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已获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均应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的机构
    办理使用食品 添加剂备案的机构,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地所在的区(县)质监分局(局)。
    四、办理备案应填、报的材料
    办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应填、报如下材料: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本》(一式两份,可从市质监局网站www.njzj.gov.cn下载,或至区(县)质监分局(局)领取);
    (二)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尚未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食品品种除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执行标准证书复印件;
    (四)食品添加剂实物标签;
    (五)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提交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法律责任
    凡使用食品添加剂而不办理手续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六、办事指南
    有关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的更多介绍,请至市质监局网站www.njzj.gov.cn“办事中心―办事指南―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点击查询。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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