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所规定的范围和限量。 二、备案的范围 凡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已获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均应办理备案手续。 三、办理备案的机构 办理使用食品 添加剂备案的机构,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地所在的区(县)质监分局(局)。 四、办理备案应填、报的材料 办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应填、报如下材料: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本》(一式两份,可从市质监局网站www.njzj.gov.cn下载,或至区(县)质监分局(局)领取); (二)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尚未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食品品种除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执行标准证书复印件; (四)食品添加剂实物标签; (五)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提交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法律责任 凡使用食品添加剂而不办理手续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六、办事指南 有关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的更多介绍,请至市质监局网站www.njzj.gov.cn“办事中心―办事指南―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点击查询。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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