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南京市电梯维修保养单位24小时安全承诺服务活动的通知
    
2008-03-24 15:38:50.0    本信息已浏览724次    【编辑录入: 】

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使用单位: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精神,为强化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安全责任、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决定进一步在全市开展电梯维修保养单位24小时安全承诺服务活动。自2008年2月开始,电梯维修保养经营单位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依法申请通过评审,具有有效期内的电梯维修保养资质,并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的单位,均应履行安全承诺服务。在本市电梯维修保养活动中,禁止无资质挂靠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诺
    全市所有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严格执行电梯24小时安全承诺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落实责任,健全措施,执行制度,履行向全市电梯用户作出的安全承诺:
    ㈠严格执行国家电梯安全的法规、规定,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电梯用户的监督;
    ㈡向用户公示电梯报修值班电话,保证电梯报修电话24小时开通,有专人接听、记录和处理;
    ㈢保证电梯发生事故和关人等故障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置,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㈣严格按规范由持证作业人员进行电梯维修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使用。
    ㈤不接受任何单位挂靠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
    二、完善制度
    各维修保养单位在开展电梯维修保养24小时安全承诺服务活动中,应以确保电梯安全使用为目的,建立健全电梯维保规范、服务标准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电梯维修保养规范维修电梯。建立事故(故障)报告、处理制度,制定电梯事故(故障)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救援情况应进行详细记录并由使用单位签字确认,消除隐患,保证安全使用。
    三、严格自律
    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自愿遵守安全承诺,在“安全承诺服务活动责任书”(见附表)上签字、盖章。所公示承诺的值守电话只能为一个固定电话,并与电梯轿厢内准用标志上的电话号码一致。我局将公布各单位备案的值守电话并存档,对承诺的服务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进一步整合优化维保资源、力量,提高预防事故(故障)和救援、减灾能力,组织专人进行跟踪检查,开展用户服务评价等评比活动,努力以安全优质的服务确保电梯安全使用。
    本通知内容,遇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规、规程相抵触之处,按法规、规程执行。
    联系电话:83690652、84455978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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