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界定表)的有效执行,解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和执法工作中对个别产品存在的理解中的分歧,经研究决定,我委对相关产品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或修改(见附件),界定表相关内容在此公告发布后予以更新,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对9号公告的进一步补充说明或修改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七日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