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医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8-09-02 09:46:02.0    本信息已浏览397次    【编辑录入: 】

各区(县)质监局、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加强医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确保百姓放心、安全、准确就医,创建文明、平安医院,现根据江苏省质监局、卫生厅联合颁发的苏质技监发[2008](182)号文《关于开展江苏省医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要求,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及实施
    (一)市质监、卫生局成立专项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督促检查、总结汇总专项行动情况。
    (二)各区(县)质监局牵头负责,联合区(县)卫生、计生和相关检验机构等部门、单位组成检查组,负责辖区内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应整合资源,明确责任,协调推进,制定检查实施方案,保质按时完成专项监督检查任务。
    二、专项监督检查范围
    全市村、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站),各级计生指导中心(站),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时间为: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具体步骤安排:
    (一)2008年8月至9月全面完成对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项监督检查任务;
    (二)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全面完成对村、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站)和计生指导站等医疗卫生机构专项监督检查任务。
    四、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计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二)专(兼)职计量管理、检定人员配备情况;
    (三)强制检定医用计量器具依法检定、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四)诊治、化验等医疗服务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五)了解、收集关于推进文明、诚信、平安医院建设的意见、建议。
    五、具体要求
    (一)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在用的强制检定医用计量器具登记率、受检率、合格率达到100%;杜绝使用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医用计量器具。
    (二)检查和服务相结合。要以专项检查为契机,推动我市医疗机构的计量管理、医疗服务水平提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县质监局、主管部门应督促、协调帮助整改、解决,检定机构应及时安排检定服务,建立长效监管、服务体系。          
    (三)信息汇总,统计上报。区县质监局检查人员会同卫生、医疗机构人员将各单位检查情况填入《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计量基本信息表》(附件2)。填写的县级以上机构《信息表》于2008年9月28日前报市质监局计量处汇总,填写的县级以下机构《信息表》于2009年6月底前报市质监局计量处汇总。
    市质监、卫生局将对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计量管理成效突出的医院列入今年计量诚信创建单位进行考核、表彰。

    附件1:《关于开展江苏省医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附件2:《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计量基本信息表》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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