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质技监量函[2008] 37 号
关于开展我省“诚信计量”市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推进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7〕912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8〕222号)要求和我局《关于推进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江苏省“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认真开展好“诚信计量进市场”活动,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2008年度诚信计量集贸市场”、“2008年度诚信计量商店(超市)”、“2008年度诚信计量眼镜店”的创建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建总体要求
(一)此次创建活动是我省质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罗省长在省政府全体会议上提出的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以及总局“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的具体措施,也是今后一段时期推进我省“放心消费”、构建“诚信江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局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切实开展好创建工作。
(二)此次创建活动坚持以经营者自我承诺和社会参与监督为主,政府推动为辅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任何负担。
(三)参加此次创建的单位,必须实行自我承诺制度,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必须要在市场醒目固定地方,长期张贴“诚信计量”承诺书(附件1)。
(四)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此次创建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各市、县(区)局应在9月底前应完成遴选,确定创建对象,10月20日前完成现场核查,并推荐到省、市局计量处,11月10日前完成全省的创建活动。
二、诚信计量集贸市场评审要求
(一)“诚信计量集贸市场”分省级、市级,分别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评定。
(二)省级“诚信计量集贸市场” 申请评定继续按照《关于创建全省“2007年度计量诚信集贸市场”活动的通知》(苏质技监量函[2007]42号)的规定程序进行,有关具体评审要求按照新修改的《江苏省诚信计量集贸市场核查细则》(附件2)进行。
(三)本年度省级“诚信计量集贸市场”总数控制在50个以内,不分解到各市,条件好的多评,条件差的少评。市级“诚信计量集贸市场”数量各由市局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个。
(四)各地组织评定部门对获得称号的诚信计量单位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1、申报材料;2、核查材料;3、发放证书复印件。
三、诚信计量眼镜店、诚信计量商店(超市)评审要求
(一)“诚信计量商店(超市)”、“诚信计量眼镜店”的评审工作只开展到市级,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地区(含辖县)“诚信计量市场”评定的管理。
(二)市级“诚信计量商店(超市)”、“诚信计量眼镜店”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并递交×××市“诚信计量×××”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现场核查工作可以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也可以由市局委托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组织核查。由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的,核查完毕后向市质监部门推荐。
(三)现场核查工作由组织核查部门聘请计量确认评审员和有关专家组成核查组,按照《诚信计量商店(超市)核查细则》(附件3)、《诚信计量眼镜店核查细则》(附件4)进行,并填写《江苏省“诚信计量×××”核查报告》。由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的,经现场核查合格的由组织核查部门正式行文向组织评定部门推荐,同时附所有的申报、核查材料。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的,直接由市质监部门组织评定。
(四)组织评定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抽查,符合要求的确定为×××市“2008年度诚信计量×××”,并行文表彰,颁发证书。
(五)各地组织评定部门对获得称号的诚信计量单位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1、申报材料;2、核查材料;3、发放证书复印件。
(六)“诚信计量商店(超市)” 各市不得超过5个;“诚信计量眼镜店”各市不得超过10个。
各地在创建工作中,要选准、选好创建单位,督促创建单位对其不足进行整改,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同时,对创建活动要认真总结,为我省全面实施计量放心工程和“关注民生、计量惠民”积累经验。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计量处反映,有关工作经验总结材料于11月10日前报省局计量处。
附件1、江苏省诚信计量承诺书
2、江苏省“诚信计量集贸市场”核查细则
3、江苏省“诚信计量商店(超市)”核查细则
4、江苏省“诚信计量眼镜店”核查细则
二00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