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补领证受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具体行政事项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领证受理
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电话:83630631
四、办理行政事项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范围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二)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一式3份(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见附件1)。
2、企业遗失声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企业应当在《中国质量报》或《新华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企业加盖公章。
4、对于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生产许可证无法辨认的,可按1-3项的要求办理。
五、行政事项的受理方式
窗口、网站
六、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1、企业上网或到市质监局领取变更申请书,并按要求附齐材料后报市质监局。
2、市质监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后,10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上报省质监局。
七、行政事项的监督和投诉方式
1、受理投诉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3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