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工艺)受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具体行政事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工艺)受理
    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电话:83630627
    四、办理行政事项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范围
    列入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市质监局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三)申请材料
    1、增项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企业加盖公章。
    (3)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3份。  
    (4)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5)增项同时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要求补充材料。
    2、迁址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企业加盖公章。  
    (3)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3份。  
    (4)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5)迁址同时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要求补充材料。
    五、行政事项的受理方式
    窗口、网站
    六、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1、企业上网或到市质监局领取变更申请书,并按要求附齐材料后报市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2、市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后,5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上报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七、行政事项的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按照财政部(财综[2002]19号)文件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为:一个企业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2200元,同一个企业同时申报多个发证产品单元时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增收20%,即440元。公告费每个企业收取400元。上述审查费、公告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市质监局交付。
    八、行政事项的监督和投诉方式
    1、受理投诉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3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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