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具体行政事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
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联系电话:83630630
四、办理范围
对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受检者
五、申请材料
1、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收到时间在15日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检申请表》(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文本见附件1);
4、其他证明材料。
六、行政事项的受理方式
窗口、网站
七、办理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1、企业上网或到市质监局领取变更申请书,并按要求附齐材料后报市质监局。
2、对检验报告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提出的检验异议问题进行了解、核对,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3、复检机构1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出具复检报告;
4、1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完成异议事项处理意见的草拟、审核、送达。
八、收费
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行政事项的监督和投诉方式
1、受理投诉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3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产品质量监督复检申请表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