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委托生产加工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具体行政事项
食品企业委托生产加工备案
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电话:83630631
四、办理行政事项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拟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
2、委托加工的食品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的;
3、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需要提交的材料:
(1)委托加工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文本见附件1;
(2)委托加工协议书(复印件,一式四份,A4格式);
(3)产品标识标注格式(复印件,一式四份,A4格式);
(4)委托方生产许可证(委托方为无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四份,A4格式);
(5)被委托方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四份,A4格式);
(6)委托方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式四份,A4格式);
(7)被委托方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式四份,A4格式)。
五、行政事项的受理方式
窗口、网站
六、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1、工作程序
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备案
2、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
七、行政事项的审查
材料审查
八、行政事项结果的表达形式
给备案编号
九、行政事项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十、行政事项的公开方式
网上公示
十一、行政事项的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用
十二、行政事项的监督和投诉方式
1、受理投诉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3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登记表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