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具体行政事项
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备案
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农药管理条例》;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电话:83630627
四、办理行政事项的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2份,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文本见附件1。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2份,营业执照由企业加盖公章。
3、委托企业(有证的企业)及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2份,由企业加盖公章。
4、经过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2份,由企业加盖公章。
五、行政事项的受理方式
窗口、网站
六、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
1、若委托加工双方一方在外省、一方在我省的,由我省企业向所在地市质监局提出备案申请;若委托加工双方均在我省同一地区的,委托加工双方向所在地市质监局提出委托加工备案申请,由所在地市质监局完成双方备案工作;若委托加工双方分别在我省两个地区的,先由委托方向所在地区市质监局提出申请,由委托方所在地区市质监局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报告,然后持该报告到被委托方所在市质监局完成双方备案。
2、市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材料种类、数量、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符合备案规定的,报市质监局分管局长批准后,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在5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退还企业,并说明理由。
七、行政事项的监督和投诉方式
1、投诉受理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3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