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事指南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
    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4、《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以下简称《考核规范》)。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符合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条件
    五、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新申请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2、法人资格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计量管理文件(计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等);
    4、2名以上《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
    5、《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6、《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8、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原件一份;
    9、所申请检定/校准项目的检定原始记录、检定/校准证书的表式一份。
    (二)复查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文本见附件1;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4、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
    5、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至少两份;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8、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和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应配备两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
    六、行政许可的受理方式及承办机构
    1、受理方式:窗口、网站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电话:83630649
    七、行政许可的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一)申请
    申请单位报送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材料。
    (二)受理
    1、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书面签收凭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在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可以当场审核的,当场审核;可以当场更正的内容,允许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当场难以审核的,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对符合第四条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交纳行政许可有关费用。
    (三)考核评审
    1、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计量协会等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发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专家评审时间告知书》,评审应在2个月(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完成。如需整改,整个考评时间不应超过5个月(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
    2、受委托的机构组织计量标准考评员组成评审组,按照《考核规范》进行评审。部分项目评审不合格,给出整改时间(整改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逾期则以考核不合格论处)。整改结束后写出整改报告报受委托机构,由评审组酌情决定是否需要到现场复审。评审和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内。
    3、评审结束后,评审组编制《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由受委托机构报受理部门。
    (四)审核发证
    1、受理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1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核不合格的,在1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颁发证书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五)复查换证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为4年。
    2、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发证部门申请复查。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申请复查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3、复查换证申请单位报送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材料,办理程序按第六条(一)至(四)项进行。
    4、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注销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布。
    (六)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撤销)
    1、计量标准的增加或更换
    (1)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装置及主要配套设备且检定/校准项目无变化的,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及增加或更换的计量标准装置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一并附上,核查确认后更换新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2)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装置及主要配套设备且检定/校准项目有变化的,必须进行复查考核,应提交计量标准装置复查申请。
    (3)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装置及主要配套设备且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有变化或允许误差扩大的,必须按新建计量标准重新进行考核,应提交计量标准装置考核申请。
    2、计量标准的封存或撤销
    (1)建标单位需封存(撤销)计量标准的,应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一式三份,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报送(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承办部门。对申请封存的,在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上加盖“暂时封存”的印章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撤销的,则当场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2)对已封存的计量标准需重新开展工作的,如果《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在有效期内,则必须进行复查考核,应提交计量标准复查申请。
    (3)对已封存的计量标准需重新开展工作的,如果《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过有效期,则必须按新建计量标准重新进行考核,应提交计量标准装置考核申请。
    八、对依法需要听证事项的告知
    1、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九、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十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
    公告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及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二)收费标准
    1、新建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300元,证书费10元;
    2、复查考核费每项150元,证书费10元;
    3、差旅费由申请考核单位支付。
    十三、行政许可的监督
    1、受理投诉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3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及填写示范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及填写示范
           3.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及填写示范
           4.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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