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二、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令第72号);
    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

三、许可范围
    1、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的次级计量标准装置;
    2、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因特殊需要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装置;
    3、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装置;
    4、区、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的各项计量标准装置。

四、需报送的全部材料
 
  (一)新申请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一份)
    2、法人资格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计量管理文件(计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等);
    4、2名以上《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
    5、《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6、《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8、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9、所申请检定/校准项目的检定原始记录及模拟检定/校准证书的表式2套。
  (二)复查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一份)
    2、已取得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最近一次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4、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更换的应附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份;
    5、取证期间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检定原始记录、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2套;
    6、《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8、《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9、2名以上《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

五、受理部门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六、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报送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材料。
  (二)受理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书面签收凭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核查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同意受理。对可以当场核查的,当场核查;可以当场更正的内容,允许当场更正。
  (三)考核、评审
    1、受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评审。
    2、受委托机构应在自受委托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包括整改时间)完成评审,出具《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评审结果为合格、不合格,《考核报告》报送受理部门;评审结果为整改的,整改结束后将《考核报告》、确认过的受审单位提交的整改意见书报送受理部门。整改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受审单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视为评审不通过。
  (四)审核、发证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评审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经核准的,核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未核准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颁发证书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五)复审、换证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为4年;
    2、取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凡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过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3、申请单位报送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材料;
    4、复审合格的核发新证。复审不合格的和有效期满不提出复审申请的,其证书自行作废。
  (六)、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撤销)
    1、计量标准的增加或更换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在有效期内,检定/校准项目无变化的,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交《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增加或更换的计量标准装置及主要配套设备检定证书一并附上,核查确认后更换新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2)、检定/校准项目有变化的,按复审考核办理;
    (3)、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装置及主要配套设备且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有变化或允许误差扩大的,必须按新建计量标准重新进行考核。
    2、计量标准的封存或撤销
    (1)、建标单位需封存(撤销)计量标准的,应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报送发证部门加盖“同意封存”的签章。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撤销的,应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缴回发证部门。
    (2)、已封存的计量标准需重新开展工作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在有效期内,按复审考核进行考核合格,方能开展相应工作;《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过有效期,则必须按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合格,方能开展相应工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二)收费标准
    1、新建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300元,证书费10元;
    2、复查考核费每项150元,证书费10元。
    3、差旅费由申请考核单位支付。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

九、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办流程
    见附件。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及填写示范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及填写示范
           3.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及填写示范
           4.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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