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办事指南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使用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
五、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南京市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台帐》一式二份,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六、行政许可的受理方式及承办机构
1、受理方式:窗口、网站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电话:83630649
七、行政许可的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1、使用单位和个人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提出申请,向市计量测试所提交填写完整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南京市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台帐》;
2、市计量测试所收到申请材料后,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当场可以更正的内容,允许当场更正。市计量测试所在《南京市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台帐》上确定检定地点、周期并加盖专用印章,一份返回给申请人,一份留存,并建立强检档案。对不能当场办理的,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完成;
3、本地不能检定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市计量测试所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对依法需要听证事项的告知
1、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九、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十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
公告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十三、行政许可的监督
1、受理投诉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3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南京市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台帐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