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2月国家局第2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
三、申请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计量器具修理单位;
2、具有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3、具备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修理人员和技术状况应适应修理业务需要,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计量检定员证》;
5、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计量管理制度。
四、需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新申请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2份;
3、质量管理手册、计量管理文件;
4、现行的计量检定规程;
5、2人以上《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
(二)复查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除上报上述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已取得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五、受理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六、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报送第四条第(一)项所列资料。
(二)受理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书面签收凭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要求,预期不告知的视作同意受理。对可以当场核查的,当场核查;可以当场更正的内容,允许当场更正。
(三)考核、评审
1、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
2、受委托机构应在自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出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生产条件考核报告》。评审结果为符合、不符合的《报告》报送受理部门;评审结果为整改通过的,整改结束后将《报告》、确认过的受审单位提交的整改意见书报送受理部门。整改时间为1个月,受审单位逾期未提交整改报告的视为评审不通过。
(四)审核、发证
1、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2、核准、发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的,核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未核准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颁发证书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五)复审换证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3年。
2、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部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3、复审换证申请单位报送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材料。
4、复审不合格或逾期不提出申请复审的,其《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自行作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二)收费标准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10元/证。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160元/型号或800元/系列。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
九、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办流程
见附件。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