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 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
    2、具有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3、具备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修理人员和技术状况应适应修理业务需要,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计量检定员证》;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五、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新申请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2份;
    3、质量管理手册、计量管理文件;
    4、计量检定规程;
    5、2人以上的《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
    (二)复查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2份;
    2、 质量管理手册、计量管理文件;
    3、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4、2人以上《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
    六、行政许可的受理方式及承办机构
    1、受理方式:窗口、网站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电话:83630649
    七、行政许可的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一)申请
    申请单位报送第五项所列资料
    (二)受理
    1、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书面签收凭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在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可以当场审核的,当场审核;可以当场更正的内容,允许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当场难以审核的,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对符合第四条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和交纳行政许可有关费用的通知。
    (三)考核评审
    1、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计量协会等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发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专家评审时间告知书》,评审应在2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完成。
    2、受委托机构组织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直接出具评审结论;部分项目评审不合格,给出整改时间(一般限期一个月内),整改结束后写出整改报告报受委托机构,由评审组酌情决定是否需要到现场复审。评审和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内。
    3、评审结束后,评审组编制《<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生产条件考核报告》,由受委托机构报受理部门。
    (四)审核发证
    1、受理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1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核不合格的,在1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颁发证书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五)复查换证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3年。
    2、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复查。
    3、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注销其《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
    八、对依法需要听证事项的告知
    1、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九、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十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
    公告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及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二)收费标准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10元/证;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160元/型号或800元/系列。
    十三、行政许可的监督
    1、受理投诉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3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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