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 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
2、制造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目录(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加油机、衡器、出租汽车计价器)以外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3、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
4、申请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取得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具有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等;
5、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6、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应取得《计量检定员证》;
7、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8、具备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五、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新申请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两份,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文本见附件1;
3、《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一般为两人以上);
4、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5、现行的产品技术标准、检定规程;
6、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文件。
(二)复查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除上报(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已取得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六、行政许可的受理方式及承办机构
1、受理方式:窗口、网站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电话:83630649
七、行政许可的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一)申请
申请单位报送第五项所列材料
(二)受理
1、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书面签收凭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可以当场审核的,当场审核;可以当场更正的内容,允许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当场难以审核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对符合第四条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交纳行政许可有关费用。
(三)考核评审
1、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计量协会等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发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专家评审时间告知书》,评审应在2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完成。
2、受委托机构组织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组成评审组,按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进行评审。部分项目评审不合格,给出整改时间(一般限期一个月内),整改结束后写出整改报告报受委托机构,由评审组酌情决定是否需要到现场复审。评审和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内。
3、评审结束后,评审组编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生产条件考核报告》,由受委托机构报受理部门。
(四)审核发证
1、受理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1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核不合格的,在1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颁发证书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五)复查换证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3年。
2、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复查。
3、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注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
八、对依法需要听证事项的告知
1、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九、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十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
公告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及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二)收费标准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10元/证;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100元/型号或800元/系列。
十三、行政许可的监督
1、受理投诉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3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