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电类)办事指南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电类)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二)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特种设备过户使用应当由原使用单位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由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登记。
特种设备跨地区使用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当到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对达到使用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向使用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因故暂停使用半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5、《特种设备目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250项: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1、申请单位是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设备是具备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的,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完整的技术资料;
4、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使用和营运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维修保养、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
5、设备经监督检验合格。
五、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新设备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文本见附件1);
2、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书;
3、操作、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电梯使用单位需提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与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的维修保养合同;
5、使用和营运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6、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特种设备性能改变以及变更、报停、报废:
1、安全性能发生变化:设备大修(改造)开工告知书、《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检验合格报告;
2、过户:原使用单位需要相关合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等档案、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厂内或场内机动车需上交牌照)。接受单位需带上述移交资料,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停用和重新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迁移、变更登记表》(格式文本见附件1,填写示范文本见附件2)。重新启用需提交启用申请报告和启用前检验合格报告;
4、报废应填写 《南京市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迁移、变更登记表》,厂内或场内机动车需上交牌照;
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行政许可的受理方式及承办机构
1、受理方式:窗口、网站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电话:83630653
七、行政许可的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一)申请
使用单位在设备使用前,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并携带相关资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受理、审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对资料齐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实物检查。
(三)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注册登记专用章,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将1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整改。审查发证应在1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完成。
(四)变更登记
设备安全性能发生变化、停用、报废、过户的应持有关资料到市质监局安全监察处办理变更登记。
1、安全性能发生变化需携带:设备大修(改造)开工核准报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2、过户需携带:原单位携带相关合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等档案、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接受单位携带上述移交资料到市质监局安全监察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停用和重新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迁移、变更登记表》,到市质监局安全监察处办理停用备案手续,采取措施对停用设备封存。重新启用需提交启用申请报告和申请监督检验,经检验合格才可以使用;
4、报废应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迁移、变更登记表》,到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办理报废备案手续。已报废的设备不得转让和再次使用。
八、对依法需要听证事项的告知
1、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九、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十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
网上公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定期检验合格期内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及收费标准
(一) 收费依据
苏价费[2003]260号《关于下达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项目收费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
苏价费[2003]260号第4条第5款。发证收费按实收取。
十三、行政许可的监督
1、受理投诉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3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及填写示范
2. 南京市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迁移、改造登记表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