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承压类)办事指南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承压类)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3、《特种设备目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250项: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二)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特种设备过户使用应当由原使用单位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由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登记。
特种设备跨地区使用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当到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对达到使用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向使用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因故暂停使用半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1、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设备;
2、设备符合国家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4、经监督检验合格。
五、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新设备使用登记:
1、《锅炉登记卡》、《压力容器登记卡》(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文本见附件1);
2、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书;
3、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资料;
4、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5、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新成立单位);
6、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8、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特种设备性能改变以及变更、报停、报废:
1、安全性能发生变化:设备大修(改造)开工告知书、《锅炉登记卡》、《压力容器登记卡》、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2、过户:原使用单位需要相关合同、《锅炉登记卡》、《压力容器登记卡》、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等档案、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接受单位需要将上述移交资料和原登记机关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停用和重新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填写《南京市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迁移、变更登记表》(格式文本见附件1,填写示范文本见附件2)。重新启用需提交启用申请报告和启用前检验合格报告;
4、报废应填写 《南京市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迁移、变更登记表》,上交使用证;
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行政许可的受理方式及承办机构
1、受理方式:窗口、网站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电话:83630653
七、行政许可的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一)申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使用前,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申请单位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携带需提交资料到市质监局特设处进行登记。
(二)受理
市质监局特设处接到申请材料后:
1、能当场审核的,当场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不能当场审核的,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
(三)审批、发证
市质监局特设处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核发使用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出具不许可通知书。
(四)变更登记
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1年以上)、报废、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在30日内向市质监局特设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对依法需要听证事项的告知
(一)在办理使用登记的过程中,申请人认为存在问题的,有权要求停止使用登记工作,如果问题属实,可以要求重新进行使用登记;
(二)申请人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许可通知书、使用登记证后,认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使用登记证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3个月内有权提起诉讼;
(三)对登记工作中的问题,申请人可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九、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十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
网上公告(以上特种设备使用证在定期检验合格期内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及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
按苏价涉字[1992]71号、苏财综[92]56号《关于统一核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性收费的通知》;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4]21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苏财字[2004]65号文件。
(二)收费标准
核发锅炉使用证10元/证;核发压力容器使用证10元/证。
十三、行政许可的监督
1、受理投诉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3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1. 锅炉登记卡及填写示范
2.锅炉登记卡(电站锅炉副页)及填写示范
3. 锅炉登记卡(基本信息)及填写示范
4.压力容器登记卡及填写示范
5. 压力容器登记卡(基本信息)及填写示范
6. 南京市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迁移、变更登记表及填写示范
7. 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