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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规定:“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二、办事指南及在线办理 有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受理的更多介绍请见“办事中心――办事指南――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受理”。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请至“办事中心――在线办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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