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质量管理与认证认可 |
|
 |
|
|
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证书,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申请补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受省质监局委托,市质监局负责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证申请。 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证的更多介绍请见“办事中心――办事指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证受理”。申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证请至“办事中心――在线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证受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