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第十五条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获证产品的明显部位(或者铭牌)、说明书和外包装上标明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取得修理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修理合格证上标明国家统一规定的修理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标志是“CMC”,其含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标志图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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