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
法定质检机构是指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1、根据《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取得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取得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验收证书。
二、相关法律条文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本市法定质检机构
本市法定质检机构有:
1、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为我市依法设置的综合性法定质检机构,具备食品、金银制品、建材、化工、轻纺、电子等多种产品的法定质检资格。国家金银制品质检中心和国家农副产品质检中心设于该院。已经批准筹建的还有国家气体产品质检中心。
2、江苏省南京质量技术监督条码印制质检站。该站设在市技术监督情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