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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备注:实线箭头表示必经程序;虚线箭头表示非必经程序。


行政处罚实施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发现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违法行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并采用说理式文书形式表述)。
    4、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
    5、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当场收缴罚款。
    6、行政处罚决定报本单位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有案件来源立案,按照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调查,按照规定制作调查笔录或者现场勘验笔录,收集物证等证据。
    3、对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告知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听证权利)。
    4、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并采用说理式文书形式表述。
    6、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8、案卷按照规范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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