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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含义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三、 发证机关
        省以上质监部门,即省质监局或国家认监委。
        四、 证书有效期
        老计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2006年4月1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施行以后,新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五、 计量认证标志
        获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机构可以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上使用计量认证标志,即由CMA三个拉丁字母组成的图案。


        六、 对获证检测机构的监督
        对获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采取定期监督评审、比对试验、能力验证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同时,质监部门还受理对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并调查处理。
        七、 无证查处
        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机构对社会出具的检测数据审判机关不予采信,检测报告无法律效力。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查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 我局职能
        南京市质监局负责对获证检测机构的监督评审(受省质监局委托)和无证检测机构的查处以及受理对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并调查处理。
        九、 监督评审依据
         监督评审与取证评审都依据国家认监委国认实函[2006]141号《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

        十、 监督评审内容
        根据国家认监委国认实函[2006]141号《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监督评审内容包括管理要求、技术要求两大项,涵盖十九个小项及六十五个分项。
        十一、 监督评审周期
        老证书:监督评审在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5年有效期内进行2次 ,可分别安排在发证后的18个月和36个月时进行。
        新证书:待上级通知。
        十二、 监督评审程序
        监督评审的大致程序是:市质监局根据省质监局下达的本年度监督评审计划向列入省计划的本市检测机构发出本年度监督评审计划――按计划对检测机构逐家开展监督评审――向省质监局上报监督评审结果汇总表――通报本年度监督评审情况。
        对各家检测机构开展监督评审的大致程序是:提前一个月向检测机构发出监督评审的通知――检测机构按通知向我局提交材料――组织评审组(评审组由评审员组成,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必要时可另外聘请技术专家)――派出评审组对检测机构开展现场评审――评审组向我局提交评审报告――检测机构向我局提
交评审组开出的不符合项的整改报告――整改合格的,发给监督评审合格证书;整改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 评审员
        承担监督评审任务的评审员应取得省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评审员证》。
        十四、 监督评审收费
        (一) 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711号文。
        (二) 收费标准
        每个机构每次评审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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