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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必须建立计量标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核准后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对申请计量标准核准规定了以下条件:标准计量器具及配套设备经计量检定合格;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考核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2号)和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进行。 通过计量标准核准的,发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获证有效期内可以对本单位内部计量器具开展检定,不能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更多介绍请见“办事中心――办事指南――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报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请至“办事中心――在线办理――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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