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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交政府计量部门确定检定单位、检定周期和检定时间,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周期,向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检定合格,取得计量检定证书的,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南京市质监局负责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检定工作由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或其它由南京市质监局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 有关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更多介绍请见“办事中心――办事指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请至“办事中心――在线办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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