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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主管部门的,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考核合格的,发给《计量检定员证》。无《计量检定员证》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对计量检定人员的职责、条件、权力、义务有明确的规定。 申请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的,应通过计量基础知识、检定业务技能两项考核。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可以对批准项目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有关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的更多介绍请见“办事中心――办事指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申报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请至“办事中心――在线办理――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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