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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从源头上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准确,提高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4月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凡自愿参加评价并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可以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即“C”标志(China的首字母)。该标志证明:1.该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符合产品标准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2.该商品的生产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符合《规范》的要求。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对生产者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南京市质监局负责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受理工作。 有关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更多介绍请见“办事中心――办事指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受理”。申办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请至“办事中心――在线办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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