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南京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向省质监局申报,经考核合格的,由省质监局发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凭上述证书,向市质监局申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有效期均为4年。 有关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更多介绍请见“办事中心――办事指南――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申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请至“办事中心――在线办理――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