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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制度。质量专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初、中级资格只要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即可获得,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 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共同用印,全国范围有效。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取得质量专业资格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通称质量工程师。 质量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的原则。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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