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制造、修理许可证只对批准的项目有效。新增制造、修理项目时,必须另行办理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 因生产、修理场地迁移等原因,生产、修理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第十九条 规定:“制造、修理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二、可免于申办制造、修理许可证的情况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第七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 免于申请制造许可证: (一)制造教学用计量器具,且在产品明显部位标注“教学用”永久性字样的; (二)制造家庭用衡器,且在产品明显部位标注“家庭用”永久性字样的; (三)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第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免于申请修理许可证: (一)修理本单位制造的计量器具的; (二)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计量检定而进行修理的。”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计量器具制造者和修理者都必须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工作分工 生产水表、电能表、煤气表、衡器、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等六类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企业、营业执照由省以上工商管理部门发放的企业向省质监局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营业执照由县工商管理部门发放的企业向各县质监局 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其他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四、办事指南及在线办理 有关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的更多介绍请见“办事中心――办事指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申办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请至“办事中心――在线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