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二、工作分工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备案在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以及按有关规定应在市局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局)负责备案在区(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
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以及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