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出取证申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总局2010年90号公告) 除省局受理的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以外,企业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申请由省局委托市局代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