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第十七条“特种设备过户使用应当由原使用单位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由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登记。 特种设备跨地区使用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当到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对达到使用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向使用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5、《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因故暂停使用半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种类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是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设备是具备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的,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完整的技术资料。 (4)、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使用和营运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种设备维修保养、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 (5)、设备经监督检验合格。 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条件 (1)、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设备; (2)、设备符合国家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4)、经监督检验合格。 办事指南及在线办理 有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更多介绍请见“办事中心--办事指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请至“办事中心--在线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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