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三条“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 地(市)级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办事指南及在线办理 有关气瓶充装许可证受理和审查的更多介绍请见“办事中心--办事指南--气瓶充装许可证受理和审查”。申请气瓶充装许可证受理和审查请至“办事中心--在线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受理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