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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六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
报。”
        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发[2007]42号)五(二)“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重特大(Ⅰ级)事故,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事故,一般(IV级)事故由区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八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报告、调查,督促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
        5、《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发生与电梯有关的事故或电梯严重故障,当事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缓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6、《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办法》第三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当事单位或个人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
督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7、《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与电梯有关的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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