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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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本市获中国名牌产品
本市获江苏名牌产品
南京名牌产品
本市获全国质量奖企业
本市获江苏省质量奖企业
南京市市长质量奖
南京市质量奖
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