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
产品质量申诉应向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质监部门提出。
二、处理方式
质监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三、不予处理的申诉
对下列申诉,质监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四、移送处理的申诉
质监部门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五、申诉材料
产品质量申诉应提交书面材料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被申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申诉的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相关证据;
(四)申诉的日期。
六、对被申诉产品的质量检验、鉴定
被申诉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的,质监部门应当在征得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同意后,指定检验机构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质量检验、鉴定费用由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该费用由责任人支付。
七、处理时限规定
质监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5日内分别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7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在接到申诉材料后30日内处理终结。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30日。
八、办事指南及在线办理
有关产品质量申诉处理的更多介绍请见“办事中心――办事指南――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产品质量申诉请至“办事中心――在线办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