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地点及样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 二、抽样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三、寄、送样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四、退样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抽查工作完成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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